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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2013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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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源自:决策参考  2013-04-11 点击:[]

    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规划服务教育科学发展能力为主题,以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促进教育改革、教育创新为动力,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以规划实施监测为手段,以完善制度标准为基础,以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为抓手;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制度标准体系,完善教育体制机制,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贡献。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保障监测机制
  完善教育规划目标监测评价体系,做好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考核评价各项工作,促进把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体系。配合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抓紧编制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促进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产教融合为主线,从宏观上构建好职业教育的国家制度、国家体系、国家体制、国家政策,打通和拓宽各级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发展通道,推动现代教育体系的建立和教育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不断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
  引导地方政府对高校进行科学定位,申报设置新的高校,要立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坚持“扶需、扶特、扶优”的原则,促进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指导地方科学布局域内高等教育,促进辖区内高等教育类型、布局结构优化。引导地方对近年设立高校重新定位,向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转型。通过复查已设高校的办学情况、办学条件,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推动高校在不同层次、领域办出特色。要求新设置和更名的本科院校,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完善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尽快颁布《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撤销一批多年不招生,无办学条件、无教师、无学生的成人高校。建立新设置高校复查制度,对“十一五”期间批准设立的高校进行复查,将复查学校分为优良、合格、待合格三种等级。
  三、提高招生计划服务结构调整的能力
  认真研究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确定2013年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招生计划结构性调整的政策措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继续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倾斜,调整中西部招生协作计划分配方式,根据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调整招生层次、专业结构;鼓励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充足的地方所属特色本科院校、部委属本科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根据需要,调整面向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的层次结构。优化研究生招生结构,改善博士生招生计划管理,确保向高水平人才队伍和科研平台倾斜。
  四、增强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合作能力
  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开展对区域教育发展的系统研究和实地调研,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强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进教育发展战略与区域发展战略的全面对接,增强教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区域教育之间的协同合作,发挥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实现不同区域在教育资源配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协作。做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工作,加强对省部战略合作的针对性研究,加强对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指导。
  五、健全学校建设国家标准
  加强学校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对没有建设标准的领域,抓紧研究制定标准;对标准低、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需要的标准,尽快修订完善;对已经出台的标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印案例、图集、学校建设指南等多种方式,推广落实新标准。加强国家标准研究中心建设,逐步建立从课题研究,到标准编制、论证、审批、发布,再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系统化工作机制。继续推动“职业教育院校(园区)建设研究”工作,指导和引领职业教育院校(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开展学校建设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强化教育基建公共投资基础工作
  以建立和完善基建工作制度体系为核心,以打造基建工作平台为载体,以提高基建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为重点,不断提高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定解决当前教育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文件。适时开展中央投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管理评价,及时汇总、分析并向各省通报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管理情况。提高教育基建信息化水平,不断改进和优化“中央投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网络直报系统”性能,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制定“实施学校规划建设水平提升计划(简称彩虹计划)的指导意见”,细化实施方案,并率先在幼儿园实施。充分发挥“教育建筑专家委员会”和“学校建筑专家库”的核心作用,提高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指导水平。加强基层基本建设管理干部能力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培训。
  七、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国家政策
  出台《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民办教育专题规划》,推动解决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筹备召开第一次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各级政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职责,发挥民办教育办学体制机制优势,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与服务体系,实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推进完善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监控防范民办学校办学风险。做好独立学院规范发展工作,促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和改善学校后勤政府指导和调控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促进食堂零租赁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争取设立价格平抑基金和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联动机制,逐步理顺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规范校内餐饮市场,稳步引入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食品安全。加强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继续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
  九、改善和提高部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
  继续推进基本办学条件达标进程,按照“解困、改善、达标”的工作步骤,细化基本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办学条件突出困难高校、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学校和中西部高校。积极反映直属高校贡献和需求,进一步争取有关部门加大基建投资力度。鼓励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区域、行业和企业发展战略,对接需求、做好服务、争取支持。支持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捐赠、开展社会合作,多渠道、多形式争取社会资源。推进“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基建项目数据库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模型,提高基建管理科学化水平。围绕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推进建设项目的前期评估、中期稽查、建成后评价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研究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十、提升教育统计服务科学决策的能力
  加强教育信息统计基础制度建设,抓紧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管理办法》、《教育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教育统计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适时发布数据质量报告。建立完善教育统计信息系统,加快教育决策支持统计服务平台建设。启动“教育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工作,分阶段推进教育发展水平监测评价。依托六个国家级教育统计培训基地,完成7000人统计培训工作任务,逐步构建自主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十一、推进教育扶贫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加快制定针对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教育扶贫工程总体方案,通过困难学生资助、教师交流培训、硬件设施投入、软件资源共享、学科专业建设、对口支援帮扶等措施,加快片区教育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片区群众脱贫致富。同时按照国家建立定点联系工作机制的要求,做好教育部定点联系滇西边境山区的工作,实施好《教育部定点联系滇西边境山区工作方案》,出台《教育部、云南省政府加快滇西教育改革发展共同推进计划》,筹备召开滇西边境山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部际协调会、部内动员会等工作推进会。
   十二、建立科学研究服务教育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科学决策研究中心建设,完善“6+1”的教育科学决策研究体系。组织各中心深入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提高课题研究服务教育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教育规划与战略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出版相关研究成果和年度报告,扩大中心的社会影响力。推动教育科学决策中心实践基地建设,促进决策研究与经济社会及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紧密结合。
  十三、加强教育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细化落实方案,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完善《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出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灾害的应对工作。适时建立教育系统防灾减灾的专业化指导机制,开展防灾减灾重大课题研究,提升防灾减灾指导服务水平。加强教育系统防灾减灾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决策和运行机制。
   十四、以校园绿化工作推动美丽校园建设
  完善校园绿化标准,将校园绿化、环境美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文明校园建设标准制定工作。争取财政经费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推动实施校园绿化建设项目,不断提升校园绿化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校园绿化知识化水平,将校园绿化内容融入日常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组织开展校园绿化课题研究,研究制定不同的校园绿化方案。研究建立全国校园绿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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