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科学技术部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办法》核心内容如下:
在提名资格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在提名要求方面,《办法》规定,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
在纪律与处罚方面,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